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京银保财发[[2019]31号)显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信托资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监局责令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询问,据官方网站报道,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中信集团专注信托业务系统的重要成员企业。
1988年3月1日,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的前身中信实业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中信集团对中信实业信托投资公司进行重组、更名和重组,成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接管中信集团的信托资产、负债和业务。2007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更名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14年分别增资2.92亿元、4亿元和88亿元。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其股东是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场外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是行政处罚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