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发布共有产权住房新政 满8年可申请转商品房

2019-10-28      来源:武穴房地产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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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广州南沙新区共有产权房屋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共有产权房的单位数量、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通、购房贷款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此次发布的文档将用作以前文档的支持文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南沙区发布了广州市首个关于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文件《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实施细则》所称“共有房屋”,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建设,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的政府政策支持。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质量商品房的价格水平,房屋使用权和处置权受到限制。实行政府和购房者共同拥有的政策性住房。

南沙第一批共有产权房347套,主要有三室两厅,单间面积101平方米;142平方米。第一个试点项目& ldquo第一花园建设&现状;位于南沙保税区珠江街。

《实施细则》规定,共有房屋的售价由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推出时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为现状;按照低于同一地点、同一质量的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原则销售;一个房间,一个价格& rdquo,并按照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出售。剩余房屋再次出售时,按照销售点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售价。

《实施细则》对产权份额进行了解释。购买者的产权份额根据实际出资额(包括抵押贷款本金)与购买的共有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买方的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超过80%。这一比例在签约认购书时应该是固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栋楼,不同的家庭可以拥有不同的产权份额,购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确定购买的产权份额。政府在共有产权房中的产权份额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区内国有企业代理持有。

在广州市南沙区,共有住房的流通有两个限制。

第一个时间表是五年。在购买人自产权登记批准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准退出上市,因各种原因确需退出或腾空的,由受委托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回购产权。买受人自产权登记批准之日起满5年但不满8年的,可以采用内部流转方式(即转让给其他同时符合共同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实现流转和收回,并保留共同产权住房的性质。

第二条时间线是八年。买受人自产权登记批准之日起满八年的,可以按照《产权对外流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上市,将原房屋共有产权转为商品房。

《实施细则》规定,购买者在与新购买者协商签订合同前,必须先获得不优先向受委托国有企业购买的书面决定。双方应在期限内一次性将政府的产权份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南沙区共有住房的供应目标主要有两种。对象1 & rdquo。即该地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有的产权保障性住房及现状;对象2 & rdquo也就是说,为该地区重点发展地区和香港、澳门地区年轻人所缺乏的具有共同产权的人才提供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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